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6.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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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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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
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
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
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
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
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
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
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
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 、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
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
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
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
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
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
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
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
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
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
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
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
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
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
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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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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