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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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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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
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
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
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
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
能等并网主体,能够响应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指令的可调
节负荷(包括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的可调节负
荷)、自备电厂,以及可通过市级及以下电力调度机构间接调
度的有条件参与的并网主体(以下统称并网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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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并网主体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电
力商品经济特征以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
分级管理,坚持以保障安全为底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
指导和协调。并网主体、电网企业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标准以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共同维护电
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
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
磁系统和 PSS 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调频、调压、网络
安全、新能源功率预测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
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满足国家有关
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有关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
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所在电网有
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其他并网主体在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
管理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并网主体应确保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
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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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应与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并网调度协
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
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其他并网主
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
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主体的,并网主体应
制定整改计划并予落实。当发生电网事故或网络安全事件时,
发电侧并网主体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并网,其他并网主体在未
查明原因前不得参与电网调节。
第九条 并网主体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
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
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练。并网主体应切实落实调度机构
的反事故措施安排。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主体通报电力系统
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并网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相
关机构进行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并网主体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运行
方式和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网主体运行必须严格服从电力调
度机构指挥,并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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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或者拖延执行。若并网主体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可能
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
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
执行。
第十二条 并网主体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下,落
实调频、调压的有关措施,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一)发电侧并网主体应根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有关
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自动发电控制(AGC)和自动电压控
制(AVC)功能。
(二)发电侧并网主体的调频调压能力和具体指标应满足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有关规定要求。
对发电侧并网主体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投入情况及
相关性能。对发电侧并网主体提供 AGC 服务的考核内容,包
括AGC 机组的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
应时间。
AGC 机组的可用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
照其可用率的缺额进行考核。
AGC 机组的调节容量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一定比例,达
不到要求的按照调节容量缺额进行考核。
AGC 机组的调节速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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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并网主体,能够响应省级及以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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