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电网中长期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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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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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北电网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调度运行
与中长期交易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冀北地区储能发展应用,建立完善新型
储能调度.运行市场化机制,激励新型储能参与系统调节,
逐步构建源网荷储高效协同的新型电力系统运行体系,按
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
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 号)、《关于加强电网调
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能源
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
技〔2024〕26 号)、《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
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4〕172
号)等有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独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
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
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
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储能企业。共享储能和新能源配建储能
可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 2024 年共享储
能 转 为 独 立 储 能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 ( 冀 发 改 能 源
〔2024〕770 号)有关要求转为独立储能,并按照本方案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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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针对独立
储能开展的市场化调度运行、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和容量租
赁交易相关规定。当电力现货市场具备运行条件后,逐步
向现货市场过渡和融合。
第二章 独立储能价格机制
第四条 冀北电网独立储能按自愿原则,选择参与中长
期电能量交易、新能源消纳调节服务市场(以下简称“调节
服务市场”)、容量租赁交易以及享受容量电价机制。相关
价格机制如下:
(一)电能量价格: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独立储
能,电能量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具体按照本方案第
四章相关规定执行。未选择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独立
储能,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支持独立
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
价〔2024〕172 号)相关规定执行,若遇价格政策调整,按
最新规定执行。
(二)调节服务市场:冀北电网各新能源消纳受限局
部地区(以下简称“局部地区”)内的独立储能,可在该局部
地区消纳困难时段,优先参与调节服务市场并获得收益,
调节服务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具体按照本方案第五
章相关规定执行。
(三)容量租赁交易:独立储能可参与容量租赁交易
获得收益,容量租赁交易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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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方案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四)容量电价:独立储能依据全容量并网时间,享
受容量电价激励机制,具体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
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4〕172 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
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
功率因数考核,按规定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第三章 市场成员管理
第一节 市场成员
第五条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调节服务市场、容量租赁
交易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电网企业和市场主体。
第四章 市场运营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冀北电力调度
控制中心)和电力交易机构(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
司)。
第五章 电网企业: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第六章 市场主体: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市场主体包括独
立储能主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调节服务
市场主体包括局部地区内的新能源企业、独立储能主体,
以及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电动汽车等具备自主响应能
力、主动参与调节的新业态、新模式。容量租赁交易市场
主体包括独立储能主体、需建设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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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市场成员权利和义务应满足《电力市场运行
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0 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
〔2020〕889 号)、《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
(发改能源规〔2023〕1217 号)相关要求。
第七条 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调节服务市
场、容量租赁交易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
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
实体。
(三)接入公共电网(参与调节服务市场的独立储能
并网电压等级不低于35 千伏),额定功率不低于10 兆瓦,
额定功率下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四)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调度自动
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备独立控制技术条件,具
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能够可靠接收并执行调度
机构 AGC 系统下达的充放电指令,各类性能指标满足相应
要求。
(五)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独立计量与传输条件
数据准确度与可靠性满足结算等相关要求。与电网企业签
订《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等。
(六)完成储能电站并网验收和调试,满足系统安全
稳定运行的技术标准要求,符合并网运行和涉网安全管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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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冀北电网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调度运行与中长期交易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冀北地区储能发展应用,建立完善新型储能调度.运行市场化机制,激励新型储能参与系统调节,逐步构建源网荷储高效协同的新型电力系统运行体系,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4〕26号)、《关于制定支持独立储能发展先行先试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4〕172号)等有关要求,制订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独立储能指具备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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