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华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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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026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
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
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
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主体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
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并网运
行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并网主体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
场经济规律以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分
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
生产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负荷侧并网主体
和新型储能其中发电侧并网主体是指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
电力调度直接调度的火电(220kV 及以上并网电压等级的燃
煤、燃气和生物质发电等)、水电(110kV 及以上)、核电、
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备电厂等负荷侧并网主体指
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
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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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等形式聚合)新型储能指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储
能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发
电侧并网主体、负荷侧并网主体,其他并网主体可参考本细则
执行。风电场、光伏电站、新型储能电站按照《华北区域风电
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新型储能电
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考核管理。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并网主体运行考核
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
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
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主体运行的考核,向电力交
易机构推送考核结果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电网企业和并网主
体披露考核结果电网企业负责对调管范围内并网主体考核与
返还结果开展结算。
第六条 并网主体运行管理考核原则上采取收取考核费
用的方式考核费用实行专项管理费用全部用于考核返还奖
励。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并网主体、电力用户
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
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
协调。
第八条 并网主体、电网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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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以及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
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
第九条 并网主体应贯彻执行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
定,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调
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和电力系统稳定器、
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二次调频、调压、直流系统、水
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
及涉及网源协调的有关设备和参数等,规划、设计、建设和
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电网稳定性要求。
有关运行和检修管理、操作票和工作票等制度,应符合国家、
行业等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保供时段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
并网主体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
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主体一、二次设
备的措施,并网主体应制定整改计划并予以落实并确保计划
按期完成。对于因并网主体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
天考核电量为并网主体装机容量×0.3 小时,每月累计考核电
量不超过并网主体装机容量×3小时。
第十二条
故预案的统一部署,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
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或事故处理预案存在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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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实际执行的并网主体,考核电量为并网主体装机容量×
1.2 小时;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主体,
考核电量为并网主体装机容量×1.2 小时。
第十三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安
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
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主体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并网主
体事故),应在 10 分钟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事故时一、二
次设备运行状态,1小时内提供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和
有关数据资料,24 小时内提供正式事故报告。每逾期一天,
考核电量为并网主体装机容量×0.3 小时,每月累计考核电量
不超过并网主体装机容量×3小时。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并网主体应与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
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标准以及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参照《并
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
议和购售电合同,无协议(合同)不得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
据市场出清制定的运行方式及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发电侧并网
主体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
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受调度指令的
并网主体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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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
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
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电量
并网主体装机容量×1.5 小时。因违反调度纪律造成受到本
细则其他条款的考核一并执行,不适用于不重复考核原则。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
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继电保
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
统和电力系统稳定器、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二次调频、
调压、直流系统、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高压侧或
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网源协调的有关设备等的参数或整
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及现场设备状态。
(四)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调度业务联
系资格的接令者。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
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3分钟内未向电力
调度机构汇报者(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细情况待查清
后汇报)。
(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 1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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