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发电选址规划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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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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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垃圾焚烧发电是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重
要方式,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世纪以来,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取得了
较快发展,目前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垃圾处理量均居世界第一,但同时产业在规划选址、
运行监测、污染物排放、市场秩序等方面依然存在一定制约因素,亟待解决。近日,国家
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
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十三
五”至“十五五”期间我国垃圾焚烧发电工程规划选址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为优化产业布局、超前谋划选址、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
指导。
《通知》提出科学编制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以项目入库管理为手段,以国
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为抓手,统筹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工作,推
动项目顺利实施,切实保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通知》贯彻落实了十九大报告中关于“解
决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发展目标,是迄今为止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
划选址管理工作中最权威、系统和最具指导意义的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科学编制中长期专项规划
《通知》提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指导地方编制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
划(2018-2030 年),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应于 2018 年底
前编制完成本省中长期专项规划。各省(区、市)已编制的垃圾焚烧发电五年规划应与专
项规划做好衔接。
2017 年7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地方编制了垃圾焚烧发电五年规划,并印发了《关于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 号),提出了
垃圾焚烧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明确在 30 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布局 529
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装机容量 1022 万千瓦,这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首次组织编制垃圾
焚烧发电专项规划。由于缺乏指导和经验,很多地方按照层层上报方式来汇总形成专项规
划,缺乏严格的资源分析和建设条件论证,科学性、严谨性不足,项目布局变更时有发生,
部分项目落地较难,成为僵尸项目。目前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尚未出台正式的垃圾焚烧发电
规划编制指导文件,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尽快组织相关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
编制垃圾焚烧发电规划大纲,提出规划管理机制和办法,以指导地方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规
划。
二、保障规划的可实施性
《通知》要求,拟于2020 年前计划开工建设项目,须于2018 年明确建设规模、建
设地点(应明确四至边界)、建成时间、处理能力等,原则上不应再调整变更项目选址;
拟于2021-2030 年间计划开工建设项目,明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应明确到具体市
县)等内容。同时《通知》从享受电价附加补贴、中央预算内资金、选址审查、用地计划
和环评服务等方面,对规划提出了约束条件,只有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才能享受上述政
策的优先支持,保障规划的可实施性,有利于推动项目的落地。
专项规划从2018-2030 年,周期长;2020 年前拟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落实到点,
2030 年前的项目要落实到项目布局,内容深度要求高,专业性强;未纳入规划的项目,
则无法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约束性强。建议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在牵头组织
编制规划时,择优选择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做好专项规划编制、规划评审等工作,以保证
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独立性。建议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指导文件,综
合考虑人口、城镇化率等因素,统筹全省垃圾资源分布和发展趋势,科学、合理、独立编
制好专项规划,特别是项目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等。建议规划评审单位对专项规划进
行公平公开公正评审,重点评审规划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评审结论,作为完
善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据。
三、严格实行项目入库管理
《通知》要求,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应同步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库和
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规划库。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信息化
建设,以规划项目库为抓手,加强规划监管,作为后期项目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可
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等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目前,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
系统和电价附加补贴资金审核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统筹
做好规划项目和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建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填报信息管理系统规划库提
出相关要求,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和具体落实,纳入管理系统
的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预计建成时间、处理能力、主要技术方案、规
划选址情况、选址信息公开情况等。按照项目不同推进阶段及时更新入库信息,入库后相
关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四、建立定期考评、滚动调整机制
《通知》指出,由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专项规划的落实情
况进行评估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相关规划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形成规划滚动调整机制
和信息公开机制。建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规划的定期评估考核机制,重点监测建
设规模、建设地点、规划选址落实、选址信息公开等指标,根据年度考核成果和规划库填
报情况形成规划监测报告。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建立滚动调整机制,未完成选址或无法继
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专项规划,将已完成选址的新布局项目,列入专项规划,及时
更新规划项目库。建议建立规划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规划监测报告,接受社会
各界监督。
五、建立规划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按照《通知》部署,发改能源部门牵头做好规划编制、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电价补
贴政策支持等工作,住建部门牵头做好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用地计划指标安
排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地方政府负责选址信息公开工作,涉及部门较
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为加强对规划的监管,强化规划的严肃性和约束性,统筹做好
相关工作,有效推动项目落地实施,建议建立规划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可再生能源项目信
息管理系统规划库可作为信息共享平台,无条件向相关职能部门开放,作为项目审核的信
息管理平台。同时可在规划库信息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建立运行监测平台,形成规划、
建设、运行、退出全过程监测平台,为加强垃圾焚烧发电过程监管提供必要支撑。
《通知》以科学编制中长期专项规划为基础,以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规划库
为主要载体,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为重要抓手,强化规划
管理,共同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效落地实施,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解决城乡
垃圾等突出环境问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本文作者为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
北极星固废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2 月20 日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发布了关于进一步
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对纳入专项规划的生活垃圾焚
烧发电项目,有关部门应依据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加快组织项目审批或核准等前期手续。
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审批流程,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要
协助项目单位抓紧落实项目开工条件,推进项目落地实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
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进度。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17〕21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
厅(城乡规划、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能源局、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
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现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焚烧发电是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
乡环境卫生状况,解决“垃圾围城”“垃圾上山下乡”等突出环境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科学合理
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与选址,对推进焚烧设施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
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提早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厂址,切实
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序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
按照“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
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各省
(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应于 2018 年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省级生
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明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保障
措施,统筹推进项目建设。专项规划须列明2020 年前计划开工建设的具体项目,逐项明
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应明确四至边界)、建成时间、处理能力等;同时,还应提出
2030 年前拟建垃圾焚烧厂目标名单,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应明确到具体市县)等
内容,纳入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应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省(区、
市)已编制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五年规划应与专项规划做好衔接。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应当
依法同步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为科学制定规划增强支撑。
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库
和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
(二)超前谋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
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好生活垃圾焚
烧发电项目选址工作。项目选址应符合与“三区三线”配套的综合空间管控措施要求,尽量
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并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设定
防护距离,明确四至边界,合理安排周边项目建设时序,不得因周边项目建设影响生活垃
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落地。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
目;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
圾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群;鼓励在京津冀、长三角等国家级城市群打破省域(市域)限
制,探索跨地市、跨省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实现一定区域内共建共享。
纳入专项规划并拟于2020 年前开工建设的具体项目,应在 2018 年前完成项目选址,
明确建设地点(四至边界);纳入专项规划并拟于2021-2030 年开工建设的项目,应至
少提前 3年完成项目选址工作。
(三)加快推进专项规划项目落地实施
对纳入专项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关部门应依据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加快
组织项目审批或核准等前期手续。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审批流程,
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要协助项目单位抓紧落实项目开工条件,推进项目落地实
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及时掌握项目
进度。
(四)定期实施评估考核和专项规划调整
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前完成本地区专项
规划上一年度实施情况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专项规划相关项目及时进行调整。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选址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调整出专项规划;将已完成选址的
新布局项目,列入专项规划。列入专项规划并拟于2020 年前开工建设的项目,须充分论
证确保科学慎重决策,原则上不应再调整变更项目选址。根据专项规划调整情况,及时更
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
(五)全面公开规划选址相关信息
各省(区、市)指导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信
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厂选址相关信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坚持
开放透明,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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